青岛中南世纪城不按合同赔偿续 称有依据
来源:信网 作者:高鹏 吴秋乔 发布时间:2015-05-21 10:57
信网5月21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报道了青岛中南世纪城延期交房5个月,合同规定违约金每日应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可中南世纪城却坚持将此标准降低为万分之二。(详见《青岛中南世纪城延期交房 约定的赔偿成了摆设》)此事有了最新进展,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应信网称,之所以按万分之二的标准赔付,之前有先例,并且有法律支持。但业主也对此提出质疑:“我们签订的合同还有什么用?”
因违约中南世纪城曾被告上法庭
信网采访获悉,一位陈姓业主就曾因违约金赔偿问题与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打起了官司,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南世纪城以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陈姓业主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姓业主认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青岛中南世纪城交房日期为2013年1月1日,逾期由中南世纪城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由于涉案房屋没有验收合格,中南世纪城没有按时交房,因此,中南世纪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青岛中南世纪城则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远远高于业主的实际损失,中南世纪城认为应予降以低,具体应根据业主所在房屋同等地段、同等档次的租金进行确定,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较为合适。
法院判决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赔付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原审中,被上诉人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超出实际发生损失为由,并要求适当降低。原审法院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房屋租金收入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自由裁量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上述处理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予以确认 。
综上,青岛市中院认定原审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中南世纪城:我们按照法院判决赔付
据此,对于业主们的维权要求,中南世纪城分管建设的田姓负责人始终主张日万分之二的赔付标准。
田姓负责人表示,“我们完全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赔付,如果大家不能接受,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对于开发商的态度,大家表示难以理解,“这样的话,签合同还有什么意义。而且既然之前法院判决中南世纪城按照万分之二的标准赔付违约金,为什么我们的合同不做更改,还是约定万分之五呢?我们还是会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对此事也有截然不同看法
信网就合同约定的效力问题咨询了德衡律师事务所的黄鹏举律师。黄律师表示,“业主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既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赔付标准,开发商就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付。”
而琴岛律师事务所的王恩民律师则给出了相反的看法,“违约金的赔付标准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如果不同意,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违约金过高或是过低,双方均可提请法院予以依法调整。”
王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以对违约金进行减少的法律原则。
信报全媒体记者 高鹏 实习生 吴秋乔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