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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3号线北段9月试运行 地铁内禁止11种行为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5-04-29 09:58
 
    昨天,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贾福宁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关于《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据悉,按照建设目标,今年9月份3号线北段将进入试运行阶段,它标志着我市即将进入地铁时代。
 
    为轨道交通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贾福宁在汇报中提到,随着3号线的通车,我市将进入建设与运营管理并重的阶段。在轨道交通试运行前,出台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依法进行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建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立足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以保障“轨道交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核心目标。针对该领域涉及方面广、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管理难度高,而且缺乏上位法规范的现实情况,着力在轨道交通管理体制、保障机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安全应急等方面,进行了“全覆盖”式的顶层设计,力争使我市轨道交通工作的各个方面都 “有法可依”。
 
   《条例(草案)》参照了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学习借鉴了北京、广州、深圳、武汉、长沙等城市的立法和管理经验,明确了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六条,主要从管理原则、体制与机制、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保护区和设施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内容
 
    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目前我市规划的轨道交通线路有17条,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就不能保障所规划的线网建设,因此需要将轨道交通经费保障法定化,以促进轨道交通长远持久健康发展。《条例(草案)》第九条体现了以上要求,规定:“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应当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发展需要筹集的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挪用”。轨道交通投资作为公益性投资,国家和地方都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为体现政府的支持,引导社会资金等的参与,《条例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等做了原则规定。
 
    地铁内11种行为被禁止
 
    运营管理是 《条例 (草案)》调整的核心内容之一,从运营单位职责、营运秩序和安全保障、乘客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条例 (草案)》除了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原则、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要求外,为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还对进站乘客携带的物品从七个方面设定了禁止行为;从维护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方面,设定了11种禁止行为。
 
    ●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乞讨、卖艺等;
 
    ●在车站内以及出入口周边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
 
    ●在车站内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或者出入口,在运行电梯上逆行;
 
    ●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安全门等;
 
    ●干扰、拦截车辆正常运行;
 
    ●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相关链接
    城阳有轨电车参照执行
 
    《条例(草案)》附则中轨道交通的概念,是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定义,并参照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中的表述确定的。考虑到城阳区有轨电车今夏将载客试运营,时间要比地铁3号线早;同时,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包含有轨电车系统,且地铁系统、有轨电车系统在运营管理方面具备较大的相似性,因此,我市在条例中规定:“有轨电车的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增公共网络查询系统
 
    市人大城乡环资委员会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 《条例(草案)》审议后提出了相关的修改建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地铁的运行情况,基于目前网络信息比较发达的情况,建议增加建立地铁运行公共查询系统的内容,以便于公众通过公共网络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此外,《条例(草案)》提到,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关于退票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进一步规定退还全额票款,以保护乘客利益。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