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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广场购物卡承诺不记名却被挂失 被指违法

来源:信网    作者:陈泓佳    发布时间:2015-01-15 09:00
 
    2014年9月,市民王女士收到一张转手数次的青岛海信广场购物卡,面额为5000元,在消费过几次后还剩3000余元。2015年1月4日,王女士再次使用此卡在海信广场消费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卡已挂失,无法使用。王女士发现在购物卡的背面印有“此卡不记名、不挂失”字样,那么这张卡怎么又挂失了呢?
 
    王女士说,这张卡是女儿的男友从他的朋友处得到的。“我用这张卡在海信广场消费了几次后,还剩余3000多元。2015年1月4日,我再次来到海信广场用这张卡购物,却被告知卡已被挂失,无效了,但购物卡的背面清楚注明‘此卡不记名、不挂失’。”
 
    注明“不挂失”的卡到底是怎样被挂失的?王女士找到青岛海信广场龙姓客服经理寻求解释,王女士称:“龙经理解释说,这张卡是被购卡人用身份证挂失的,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而对这样的解释王女士并不满意:“购物卡的使用说明里没有写不能转让,也就是说谁拿着这张卡都可以使用,换句话说就是‘认卡不认人’,现在卡在我手上,他们凭什么给我挂失?”
 
    随后,王女士发来了该购物卡的照片。信报全媒体记者看到,购物卡背面“使用说明”的第二条明确写着“此卡不记名、不挂失、不兑换现金,空卡时收回”。
 
    1月14日,信报全媒体就此事与海信广场取得联系,龙姓客服经理做出了以下解释:“根据国家法律,我们会对每一张购物卡做实名登记。另外,虽然在购物卡的使用说明中写着‘此卡不记名、不挂失’,但是对于顾客,我们都会给予高于卡背面承诺之上的权益和服务。在能够联系到购卡人、能够确认购卡人身份的情况下,我们有义务不对间接第三方负责。我们需要对和我们发生消费关系的,也就是购卡人负责。”
 
    至于王女士的购物卡是如何被挂失的,龙经理这样解释:“购卡人因购物卡丢失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卡上的金额只有3050元,不够5000元的立案标准,所以公安无法立案。于是,购卡人找到了海信广场要求进行挂失处理,并提供了一份书面申请。购卡人在书面说明中承诺,因挂失与第三方(即现在的持卡人)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和矛盾都由他本人负责。基于以上两点,我们给他办理了挂失。”对于此事的解决办法,龙经理表示,目前已对相关购物卡进行了冻结,确保问题解决前卡内的钱不会被动用。龙经理说:“下一步我们会与购卡人取得联系,我们会尝试为购卡人和持卡人王女士之间的问题进行协调。”
 
    青岛市商务局投诉部王姓工作人员解释,从2012年11月1日起,1000元以上的购物卡都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实名登记的卡都可以挂失。这位工作人员说:“海信广场这张购物卡的使用说明有问题,‘不记名、不挂失’的说法不符合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信报全媒体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单律师表示,海信广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购卡人向海信广场购买的是一种期权服务,即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海信广场必须向第三方(即现持卡人)提供特定服务。虽然王女士和海信广场之间没签服务合同,但他们之间存在无名协议。现在海信广场仅凭一纸申请而不是司法程序,就终止了协议,并且没有向王女士(即第三方/现持卡人)履行服务承诺,构成侵权,海信广场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
 
    目前,王女士已准备走法律途径维权。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