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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新规8月15日实施 信用不好难以贷款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7-07-24 08:5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认定标准。职工如果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有相关逾期或失信等行为,公积金贷款都会受到影响,新规将自8月15日开始实施。

根据通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将不予贷款: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贷款当前逾期;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

信用卡逾期也会影响公积金贷款。根据通知,如果贷记卡(信用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者贷记卡当前逾期,或者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或者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将不予贷款。

根据通知,如果出现贷款逾期或者贷记卡当前逾期,若逾期金额低于1000元的,提供银行还款凭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贷款申请;若逾期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需追加提供个人版个人信用报告,方可受理贷款申请。

通知还强调,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外,如果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予贷款: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提起诉讼,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此外,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不予贷款。

据悉,根据贷款风险管理要求,我市自2015年6月1日起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纳入公积金贷前审查。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傅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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