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平洋保险无故拖延赔偿 走程序拖垮企业
来源:信网 作者:高鹏 吴秋乔 发布时间:2015-05-23 07:41
信网5月22日讯 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5月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称“青岛太平洋保险”)投了一份保险,保费是11000元,保险金额是1100万。当年发生一起火灾,青岛太平洋保险认为赔偿金额太大,建议对方走法律途径。2014年,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分公司赔付990万,青岛太平洋保险不服,提出上诉,目前等待二审判决。2015年5月20日,同仁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太平洋保险无故拖延时间,来到对方所在地,拉起横幅讨要说法。
厂房失火太平洋保险一直未理赔
5月20日上午,信网(0532-80889431)在位于青岛香港西路47号的青岛太平洋保险门前看到,有人拉着横幅,其内容是:“青岛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不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无故拖延时间,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其中一人告诉信网,他们是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企业在太平洋保险投保,后来厂房发生火灾,损失严重,但是太平洋保险一直不理赔。现在工厂停产,员工的工资都成了问题。
据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为: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恒温冷库发生火灾,火灾将厂区北侧恒温库屋顶、保温层和库内存放的部分辣椒烧毁,恒温库内制冷剂受损,无人员伤亡。而此次事故的原因为,位于公司西侧一处恒温库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宋女士表示,他们企业于2013年5月份在青岛太平洋保险投了一份保险,交了11000元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是1100万。
事故发生后,同仁食品有限公司向青岛太平洋保险申请理赔,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宋女士等待半年后,青岛太平洋保险却说金额太大了,需要总公司决定,并且告诉宋女士走法律途径理赔比较快,可以去起诉。
一审判决赔付990万元
由于青岛太平洋保险拒不按照合同理赔,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太平洋保险赔付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990万元。
宋女士表示,“我们大概的损失在1600万元,其中一部分为原料、制成品,因为没有投保,所以没法理赔,但是对于我们已经投保的厂房、冷库,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现在就想要回法院判决的990万元。企业现在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工资也发不出来了。太平洋保险自提起上诉半年时间又过去了,他们一直拖着,我们实在是耗不起了。”
信网了解到,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8日、2014年8月22日、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9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正在二审,一切等待法院判决
在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青岛太平洋财险对于与原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其保险标的如何认定、原告损失数额的认定等方面产生异议。
青岛太平洋财险认为原告公司现场建筑物的过火面积虽经第三方公司公估为2399.4㎡,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青房地产权平自字第5406号房产证,该部分的面积应为1678.65㎡,对超过房产证记载的房屋部分,属于原告加盖和临时搭建的临时建筑,不属于保险标的。法院对于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过火面积以及财产损失的认定金额过高。此外,青岛太平洋财险对于原告的冷库未经消防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能否作为保险标的产生质疑。
由于对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青岛太平洋财险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既然有消防报告、保险保单,青岛太平洋保险为何不理赔?信网采访到青岛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的李先生,他表示,“目前,法院正在就这个案子进行二审,在判决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我们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也没有更多情况可以介绍。”
信报全媒体记者 高鹏 实习生 吴秋乔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