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空调、味千起纠纷 因二百万货款闹上法庭
来源:信网 作者:王晓敏 发布时间:2015-02-04 07:10
信网2月3日讯 2008年,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与隶属于味千控股有限公司的上海领先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海尔空调公司向上海领先公司及关联公司供应空调产品。海尔空调供货后,对方拖欠货款数额近213万元。由于长期催要未果,海尔空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2008年12月16日,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海尔空调购销合同》,合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同时约定,若关联公司无故不支付货款,上海领先公司将代为支付。合同签订后,海尔空调公司供货,上海领先公司及关联公司拖欠部分空调款数额达2128089元。海尔空调公司长期催要未果。2013年8月8日,海尔空调公司向上海领先公司邮寄《对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2123058元货款的律师函》,要求其根据合同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一审诉讼中,因对交易金额存在争议,海尔空调公司申请对与上海领先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量进行审计,后因上海领先公司及关联公司认可海尔空调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而撤回审计申请。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由上海领先公司代为支付关联公司应付款项,总计2128089元;向海尔空调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280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同时,案件受理费238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领先公司承担。
上海领先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又提出这笔交易交货日期跨度自2009年4月23日至2010年7月10日,海尔空调公司起诉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均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海尔空调公司开具2011年6月16日的发票及主张以该日加上60天的付款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算日,于法无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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