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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禁任意终止妊娠手术 鉴定胎儿性别也在列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bbjz    发布时间:2016-05-17 20:16
日前,我市出台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符合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流产
 
《规定》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规定》要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施术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
 
此外,因医学需要需紧急手术的,可先施术,并留存服务对象的医学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未婚需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留存本人填写的《未婚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对紧急终止妊娠和未婚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在施术后2日内报告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填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单》,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7日内进行调查确认,做好调查笔录,收集相关材料,撰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调查终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一案一卷归档备查。
 
住院分娩产妇应如实提供各类信息
 
《规定》要求,分娩接生医院必须具备资质,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凡到医疗机构要求接生的,接生医院应查验孕妇的身份证,填写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簿,登记孕产妇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产妇应当如实提供。对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在做好医疗救治的前提下,在2个小时内通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作好记录。住院分娩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此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补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办理。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必须有两名医生共同签字,加盖公章,并向所在镇(街)计生办通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48小时内向所在镇(街)计生办报告。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出具出生人口信息、医学证明信息,严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和提供假身份证、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
 
B超检查医师不得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
 
《规定》对B超机管理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和血液检测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如B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配备四维彩超的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向孕妇及家属复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的影像资料;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另外,《规定》要求,各村(居)负责人对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疑问的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如孕情消失的原因、详细过程和结果;流引产的原因、医学诊断结果、证明的出具和工作流程执行情况;多次流引产和引产为女婴的性别鉴定情况;非医学需要强烈要求终止妊娠的原因;不符合政策多孩生育为男孩的性别鉴定情况。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