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六区生态考核 崂山不达标被罚150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发布时间:2015-02-06 07:42
2月5日下午,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我市2014年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结果。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城阳区环境改善得力,分别获得市财政奖励1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万元、110万元;崂山区因环境质量不达标,需向市财政缴纳150万元生态补偿款。
崂山缴纳150万生态补偿金
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2014年,市政府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等六区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各区政府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区PM2.5年均浓度为59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10.6%,超过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改善6%的目标,提前一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改善目标。
根据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运营公司对各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数据,比照各区2014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城阳区分别获得市财政奖励1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万元、110万元,崂山区需向市财政缴纳150万元。
县级市暂不开展
记者了解到,2014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开展,各县级市暂不开展。主要原因是,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依据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按照国家要求,青岛市区从2013年开始实施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相应按照新指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各县级市2014年开始实施。
各县级市2013年和2014年采用不同监测指标,无法衡量2014年的改善程度。此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在我市是首次实施,需要不断完善,2014年先在市区开展,下一步将视情况适时扩大范围。
补偿金如何计算?改善1微克/m³,补偿金增10万元
生态补偿金按照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变化情况分别计算。
某区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改善目标的,青岛市级财政给予该区生态补偿金100万,每多改善1微克/立方米,补偿金增加10万元。
某区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恶化的,该区向市级财政缴纳生态补偿金100万元,每多恶化1微克/立方米,多缴纳10万元。
考核范围?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作考核指标
那么,为何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而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呢?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同比变化作为考核指标。
但从我市实际情况看,2013年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54微克/立方、40微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是我市的两项主要污染,因此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
两类污染物目标值?2016年 控制在规定范围
各区两类污染物年度目标值是如何确定呢?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的目标,到2016年,我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分别控制在每立方米50微克、75微克左右。
按照这个目标,市环保局确定了2014年各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需达到的目标值。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如何使用?
按照方案,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必须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获得生态补偿金的区要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