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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类人员纳入参保

来源:信网    作者:本网记者    发布时间:2015-07-30 08:38
 
    7月28日,山东在全国第一个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7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社厅负责人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改革后“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办法规定,在缴费政策上,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 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 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 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 计算缴费基数。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价值取向。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
 
    “中人”10年过渡,保低限高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三类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参保范围
 
    我省确定三类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参保范围:1.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3.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还规定了编外人员和离休人员的处理。对于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条件成熟时过渡到省级统筹
 
    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从启动改革就实行省级统筹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现阶段我省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但是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省级统筹制度。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省级以上劳模:
    一次性奖励,退休不再提高比例
 
    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至15% 。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
 
   建职业年金制:
   两种领取方式可选,均可继承
 
    我省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8% 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4% 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可选择两种方式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一种是将职业年金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另一种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背景
    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
 
    去年以来,省人社厅、财政厅还提前谋划,按照国家改革思路,开展政策研究,并在全省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模拟测算,为我省实质性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改革的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津贴补贴年终奖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据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差别的,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二是对于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我省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工资缴费基数。各地具体项目,将由省里统一确定。
 
    落地
    青岛将按省里部署推进
 
    对于山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本市一名科级公务员表示,今年应该说是“公务员改革年”,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到试点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再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从实施办法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措施是比较稳妥的,考虑到了各类公务员的利益诉求。虽然以后缴纳养老保险会有一定的支出,但是改革将实现公务员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这也解决了公务员自由流动的后顾之忧。”这名公务员告诉记者,以后的公务员,越来越会成为一种“职业”,减少“权力”的色彩,他一直是支持这项改革。
 
    据悉,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按省里的部署推进。今年6月,青岛市人社局副局长孙义先在做客“在线问政”时曾表示,本市在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时,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已进行了预扣。
 
    根据我省规定,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须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