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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细则来了!看看你能享受啥待遇?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8-03-30 08:42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单位欠费谁来支付医疗费?生育津贴如何计算?配偶如何领取生育补助金?市人社局近日制定并下发了细则,详细明确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及支付等问题。

         单位欠费需垫付职工生育保险费

  《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具体来说,职工在生育前用人单位应为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职工生育前1年内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等,由欠费的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整体补齐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和拨付生育保险待遇。此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补缴后,生育津贴予以补发。

  分娩遇切除手术可报销

  我市明确,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相关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规定执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同时,参保职工分娩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肿瘤、阑尾炎等切除术的,相关医疗费按实行限额结算方式的分娩相关病种限额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如何计算?我市规定,企业单位生育津贴以生育当年度一月份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当年度职工1月份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含补缴补收的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以生育当年度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发生变化的,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

  我市明确,生育津贴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15日,单位或个人持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应于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5日,由单位统一办理。 配偶享失业保险不能领补助金

  《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细则明确,享受生育补助金的男职工,是指其配偶生育前该男职工所在单位应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且其配偶无工作。其配偶已退休且享受医疗待遇或者生育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另外,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支付范围为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检查类、流引产类、住院保胎及并发症类不予支付。支付标准为各级医院分娩类病种定额标准的50%。符合领取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条件且其配偶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其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补足差额。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