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回应青岛市民的声音和要求,本着为人民管理城市的指导思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施行,是青岛市城市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为青岛市市容市貌治理和环境卫生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12月15日,市管理局副巡视员马晓晖就即将实行的《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和介绍。
1989年,青岛市就已制定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若干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随着青岛市城市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力度和措施明显不足,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已适应不了实践的需要。2015年12月,中央召开了城市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对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在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责任区制度,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系统化管理,在原来的法规的基础上,出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是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是下一步推进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提升的顶层设计和法制保障,对于推动城市管理从治标到治本,有效解决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问题,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美丽青岛行动”,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青岛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送审稿)》。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区(市)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立法协调会,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5月31日,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6月29日、8月23日、10月25日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提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12月1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制定总体思路如下:
《条例》主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内容和国务院、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政策,结合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和需求,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以打造“洁序净美”环境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标本兼治、严管重罚,协调创新、共治共享”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本次《条例》制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为民服务。为了进一步增加市民群众幸福感,在制定的过程中,多次征求市民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市民群众的需要,针对市民群众举报的城市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在条例中做出规定。比如,在收运生活垃圾方面,《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在公共厕所设置方面,《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等等。
二是突出属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同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实行属地管理。比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加强指导,等等。
马晓晖表示,市民群众们有义务配合条例的推行。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朋友认真遵守该条例,市管理局将发放各种宣传材料,落实、明确;执法部门将采取严管、重罚的方法。他希望市民朋友们双方面积极配合,这样才能将条例切实推行到位。
随着一些外国友人将自己的家落户在了美丽的岛城,一直在宜居城市榜单上的青岛的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在逐步提高,该条例的推行对于方便更多外来人群、国际友人的投资与置产,也将发挥应有的美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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