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黄雯平 王媛
购买的“宠物医疗险”明明符合赔付条件,宠物生病却得不到分毫赔付——日前,青岛市民拨打80889311热线找到记者和律师求助,称自己购买“宠物保险”被“坑”,买保险时的“定点医院”到了赔付时却莫名“被下架”。“宠物保险”为何投保容易赔付难?以“下架医院”为手段逃避赔付责任这合理吗?天天3·15半岛维权律师天团来“评理说法”。
一拖再拖、下架定点,“宠物保险”遭遇赔付难
去年10月份,市民崔女士在某视频直播平台看到众安保险在介绍宠物医疗险,“主播说了,购买宠物医疗保险后,多病种可赔付,宠物意外受伤也可享受保额。”当时,崔女士一下就心动了,她一共养了4只猫,为每只猫都购买了一份保险。崔女士购买的是“无忧险”,一份医疗险每年要花费799元,按月扣费的情况下,四份保单每月一共扣费240元。
后来,崔女士养的英短猫感染了上呼吸道疾病,于是她带着猫到众安保险的定点宠物医院治疗,花费数千元。治疗结束后,崔女士拿着宠物医院开具的材料申请赔付,然而与直播间承诺的“提交申请后1至3个工作日就能完成理赔”截然不同,一个多月过去了,崔女士没得到一分赔偿金。
今年1月份,崔女士拨打了众安保险客服电话。众安保险青岛地区高经理称,崔女士的猫“本次就诊费用非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指“未在定点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因此无法进行赔付。
但崔女士表示,自己是按照正常流程申请赔付的,猫也是在定点医院治疗的。“但是在我提出赔付后,众安保险就把这家医院下架了。”崔女士认为,这才是“不符合赔付”的实际情况。
崔女士向记者强调,她是在线上购买的宠物医疗险,想要获得理赔只能靠拨打电话咨询,“心里面总是不放心,自己买得宠物保险就像是虚拟产品,我都不知道去哪找人解决问题。”
“投保未赔付”并非个例,宠物医疗险市场乱象丛生
崔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搜索黑猫投诉平台发现,有关宠物保险投诉信息多达297条, “退保扣费”、“拒绝理赔”、“无法退保”等关键词是大部分消费者投诉的原因。
一位消费者跟崔女士有着同样经历,他曾在在某平台买的众安宠物中和保障险,买的时候查询确认,其宠物就诊的医院就在投保定点医院名单内。但他发现,理赔审核时间超过了15个工作日,并且理赔下来的金额也并未按60%报销。
“当时我就投诉了,但客服并未给予处理。后续再申请胰腺炎理赔的时候,平台界面直接关闭了理赔通道,显示该医院不再是定点宠物医院!”这名消费者要求众安保险退还3657元赔付金。
另一名消费者在黑猫投诉平台发出质疑,因为他在进行理赔申请时,被告知“该疾病在免责范围内无法赔偿”,但他仔细翻阅所有投保告知书和说明书发现,这种病并未出现在任何免责范围内,向售后客服致电询问后也得到了肯定回答,即告知书上确实没有将免责病因列明并明确告知消费者。
半岛维权律师天团:
保险公司单方面“下架医院”无法律效力
刘超律师专长于公司诉讼与非诉、反垄断与竞争法、政府法律事务,针对宠物保险公司房以“下架医院”为手段拒赔的行为,他表示“显然不合理”。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而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公司已经确定了定点医院,且该定点医院名单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该保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下架定点医院,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公司应当事先通知,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变更,否则,该等变更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保险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即恶意下架定点医院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修正) 》第六条第(七)项“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该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保险公司施以相应行政处罚。
那么购买“宠物保险”,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才能赔付,这算不算“捆绑销售”呢?刘超律师指出,“捆绑销售”的法律规制源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按照该条款的表述,购买宠物保险,必须到指定意愿就医才能赔付,显然属于“捆绑销售”或“搭售”。但是,上述搭售条款在2019年反法修订时被删除。
购买宠物保险系消费者与保险机构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可在合同订立前,就有关条款充分协商,消费者如对“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有异议,可拒绝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合理分配双方权责和的角度讲,保险公司限定指定医院就医,系基于经营和理赔风险等因素的考量,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格式合同销售相应产品,但未就指定医院的限定条件充分提醒和释明,或者保险公司的指定医院并无特定资质要求、除指定医院外尚有其他具备同等资质条件的医院等的,涉嫌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负担。
进展:消费者收到理赔金,官方提醒防范销售误导
截至发稿,崔女士告诉记者,经反复协商,众安保险最终将理赔金付给了崔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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