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即墨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违法行为案例,具体如下:
核酸检测是快速发现病毒感染者,有效切断传播途径的关键手段。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检验、采集样本措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案例一
2022年9月14日,即墨公安分局民警在某社区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张某无故连续三日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9月15日,即墨公安分局民警在G204国道与海河路路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杜某无故多日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杜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9月15日,即墨公安分局民警在埠惜路与青威路路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胡某雨无故多日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胡某雨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9月16日,即墨公安分局民警在店子山三路与文峰路路口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戚某月无故连续三日未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戚某月予以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人都应该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也是为防疫做贡献。主动配合做好防疫工作,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
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
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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