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遇到消费欺诈 如何依法维权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斤少两……这些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欺诈大整治专项行动,针对消费者关注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等消费欺诈、消费陷阱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共查办消费欺诈案件 379起,结案276起,罚没款299万元。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7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并对案例作出点评,为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维权中支招提醒。
案例
1
虚假“绿色食品”被罚20万元
2019年4月16日,经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位于流亭街道洼里村的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开办的网上店铺中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在商品详细信息中有“绿色食品”的宣传语,但其产品没有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也没有相关证书及认定文件。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所做的“绿色食品”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属于在提供商品中采取虚假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欺诈行为。
案例
2
劈柴院酒楼用鬼秤
2019年4月17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游客投诉举报,对市南区河北路33号“劈柴院老菜馆海鲜酒楼”执法检查,确认其执照名称为市南区大经英记楼海鲜美食娱乐广场,查获其电子台秤存在超差严重的情形。该酒楼使用500克标准砝码称量,显示称量为630克,多称出130克,经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现场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使用的秤具有作弊功能。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做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该商家故意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销售商品,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商家属于使用作弊秤具称重商品销售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案例
3
添加剂超标以次充好
2019年5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对位于西海岸新区大村镇汇商路16号的大村鑫源丰饭店自制加工的熟牛肉进行抽检。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月28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上述抽检的熟牛肉已销售完毕,未发现有剩余,违法所得350元。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大村鑫源丰饭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熟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案例
4
格式合同免除违约责任
2019年3月8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九水东路的北京城建青岛兴华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李沧区九水东路199号建设北京城建龙樾湾商品房项目销售精装商品房。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中,补充协议含有以下格式条款:“出卖人完成修复后不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免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买受人不要求赔偿损失。”等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权利的格式条款。
截止到3月8日,该公司签订397份合同,房价总款为8.2亿多元,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18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当事人做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北京城建青岛兴华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违法行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
案例
5
“香奈儿”名牌箱包
是假货
2019年3月19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即墨路市场二层的“一品行箱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铺内的货架摆放并销售着带有“MCM”“香奈儿”“圣罗兰”“Gucci”“Goyard”标识的双肩背包、手提包共76个,价值4745元。当事人提供不出以上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购销合同 (协议)、商品清单及发票。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一品行箱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箱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规定,属于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案例
6
6瓶假茅台被罚一万元
2019年5月8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阳棘洪滩街道的城阳区旭佳乐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6瓶茅台酒涉嫌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516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经营凭证,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城阳区旭佳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规定,属于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
案例
7
“最终解释权”不归店家所有
2019年5月15日,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度市青岛路与杭州路路口附近的“俏海渔仓手工水饺店”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发行的“俏海”贵宾卡背面的持卡须知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格式条款等内容。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俏海渔仓手工水饺店的行为违反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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