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了《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介绍了市人大常委会对《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执法检查的情况。
新修订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着眼于当前献血工作中存在的供求矛盾、服务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加大了组织动员力度、献血的宣传教育、献血设施的配套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对献血者的表彰激励。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实施以来,对推动本市学前教育工作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学前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但也存在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经费保障、幼师队伍建设、管理监督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
解 读
这三类献血获奖者可免费逛景点
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应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推动献血事业发展;增加对血站定位和职责的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和必要的健康检查;满足条件献血者可获得表彰奖励等。
规定提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献血屋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献血屋的布局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其中,城阳区、崂山区至少设置一个献血屋,市北区、平度市至少设置三个献血屋,其他区(市)至少设置两个献血屋。
根据规定,献血累计十次以上不满二十次或者献血量累计二千毫升以上不满四千毫升的;单位为献血事业捐款、捐物十万元以上,个人一万元以上的;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献血成绩突出的;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八十小时以上的;在献血、采血、供血或者血液管理等活动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等其他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献血累计二十次以上的、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和在献血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献血者获得表彰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受表彰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除此以外,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本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旅游风景区等场所,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时,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应当予以优先考虑。本市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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