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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10月起施行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9-09-19 10:01

本报9月18日讯 9月1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暂行规定》对证明事项管理的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范,此举属全国首例。

青岛市司法局局长万振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百姓生活里存在各种各样的证明,比如亲属关系证明、社保证明、婚育状况证明等,有些证明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有些证明则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负担,影响办事效率。对“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行清理整治,减少繁琐证明,是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的有力举措,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加方便群众和企业办证办事,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

据了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明事项清理的相关要求,青岛市于2018年10月31日印发了《关于公布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取消了市本级文件设定的33项证明事项。涉及工伤、不动产、户籍、中小学生乘车卡等方面的一些证明,都不再需要群众和企业专门提供,而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等方式予以解决。

据悉,全市各行政机关近期将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如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办事群众可投诉举报。

解读

向奇葩证明说不,这些新规给力

建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制

明确建立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目录应当包含证明名称、证明用途、依据、提供方式等信息。目录公布制度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观了解办事所需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有利于社会各方的监督,从而提升政务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

明确不得索要证明情形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单位内部核查或者单位间核查、网络信息核验、合同凭证等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再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事项证明。《暂行规定》将国家和省文件有关精神和原则进行细化,界定了证明事项取消情形。该规定能够有效减少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证明的情形,从而从源头上减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事负担。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青岛市作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城市,目前已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然后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这时候行政机关就不再向其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之后,行政机关通过核查、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来审查这些条件。这种方式大大减少了老百姓到行政机关跑腿,还要到其他机关开具证明办事的麻烦,大大节省了老百姓和企业办事的成本。

明确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暂行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明确循环证明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整治循环证明的要求,《暂行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是以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条件的”循环证明的办理提出了要求,规定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联合其他涉及单位办理,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全部证明。

该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因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不同证明,互为前提、无法出具的问题。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