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4月18日起至4月26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记者 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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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飞机在完成一次飞行任务需经过起飞、爬升、巡航、下降、着陆几个阶段,在起飞、降落阶段,由于飞行速度慢基本不具备机动能力,无法规避各类障碍物和升空物体,要保障飞行安全就必须对机场附近沿起降航线一定范围内的空域提出要求,在此范围内不能有地面的障碍物和升空物体来妨碍导航和飞行。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以下行为是坚决禁止的: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影响到飞行安全,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附:
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向外各20公里的区域。
▲图中黄色矩形内区域为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东侧边界为:即墨区宋化泉水库东侧209省道(灵山立交至203省道段)、石棚水库、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松树庄社区、崂山水库、崂山区北宅街道峪夼社区、崂山区沙子口街道董家埠社区、沙子口湾西岸连线;
南侧边界为:市南区、崂山区滨海一线;
西侧边界为:市南区中山路、城阳区红岛街道街道邵哥庄社区、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岭社区至棘洪滩水库、即墨市蓝村镇肖家泊子村连线;
北侧边界为:即墨市挪城水库、普东水库、宋化泉水库以北500米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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