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14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从青岛市物价局了解到,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所售中草药明码标价,在1月3日被青岛市物价局罚款4000元。为此,信网多次拨打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电话,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2018年12月11日,青岛市物价局派出检查组依法对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的2家分公司(医元草药分公司和瞿塘峡路分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在调查中发现,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医元草药分公司销售的中草药未明码标价。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瞿塘峡路分公司销售的中草药未明码标价,且促销车销售的大枣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与2018年12月27日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执法人员调查,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还发现,2018年11月27日,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曾因同类问题被投诉,当时物价局已经进行了提醒告诫,并对其罚款500元,但经事后检查,其所属分公司仍然存在此类情况。鉴于此情况,最终青岛市物价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罚款4000元。为了解情况,信网多次拨打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电话,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信网全媒体记者 杨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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