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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这些规定关乎青岛人生活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8-05-30 09:04

原标题:近期这些规定关乎大家生活 5月29日至6月11日前海部分区域禁止游泳和捕捞

昨天,我市发布多条通告,加强对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留宿场所及海域等多个领域安全管理措施。违反通告规定的,相关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规定时间段内不得制作、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所有库存的烟花爆竹不得存放在本市市区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将库存的烟花爆竹予以封存,并做好清点、登记和看护工作。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将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无法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管,采取登记、指定地点封存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这些区域禁止游泳和垂钓

为加强海域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以下简称青岛海域)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禁止任何人员、船舶在光缆路由保护区内开展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船舶锚泊等危及光缆安全的活动。 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在市南区太平角东北端至珠海支路沿线海域游泳、潜水、垂钓和捕捞作业。 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及人员停靠或者登临青岛海域内无居民海岛。

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张屯嘴—竹岔岛—大公岛—小公岛—南姜码头及团岛—牙子石岛(35°58′15″N/120°17′48″E—35°56′30″N/120°18′36″E—35°57′39″N/120°29′36″E—35°59′48″N/120°35′00″E—36° 05′ 48″N/120°31′59″E—36°02′42″N/120°16′59″E—36°01′00″N/120°17′12″E)连线以内海域停泊、作业和驻留;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团岛—小公岛—南姜码头 (36°02′42″N/120°16′59″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连线以内海域航行。

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实行船舶集中停靠(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由有关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或者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在青岛海域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配备适任人员,随船携带相应的船舶证书、运输许可证或者货物运输单 (证)等文件资料,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登临检查。进入青岛海域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出海作业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海员证等有效证件,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身份查验。

留宿场所应查验住宿人员证件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宿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留宿场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馆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旅馆包括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留宿场所应当将其从业人员 (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含人证核验设备)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入住登记,主动向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到留宿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等重点部位的巡查。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管制刀具一律封存不得销售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危险物品,包括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管制刀具、弩、散装汽油和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等。禁止销售、运输、购买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弩。禁止实施爆破作业、射击训练等活动。暂停放射性物品的移动使用。涉及国计民生,确需运输、购买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严格监管,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管制刀具一律封存,不得销售。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销售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刀具。经营者发现有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严格执行散装汽油专机销售、实时监控、购买实名登记、异常情况实时报告等管理制度。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单位购买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涉及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24小时专人看护本单位所有或者保管的危险物品,严格危险物品出入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危险物品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本版撰稿 首席记者 于顺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