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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事故车辆当事人收停车费 青岛已实施多年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8-05-03 11:27

原标题:事故车辆不收停车费,岛城早已实施 超过期限的除外

记者从公安部交管局微信平台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青岛交警部门了解到,《规定》涉及到的引起网友关注的禁止向事故车辆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的相关内容在岛城早已实施,在《规定》涉及到的其他面岛城交警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严格落实公安部交管局的通知。

交通事故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扣留事故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停车费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另外,《规定》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三项措施。

岛城事故车辆不收停车费已经多年

记者从青岛交警部门了解到,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岛城交警部门将严格落实实施,其中关于事故车辆扣留其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以及不得收取检验鉴定费的规定在青岛已经实施多年。“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停车费不需要车主自行承担,这个政策我们已经实施好几年了。”李沧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孙梦告诉记者,“但是交警部门通知车主提车,车主未及时到停车场提车的,停车场会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一定的停车费。”

事故车辆不收取停车费,那么交警部门查扣的违法车辆向不向车主收取停车费呢?“我们依法查扣的存在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的车辆,都不会向车主收取相关费用的,这一规定在青岛也已经实施多年。”市北交警大队秩序科科长阎鲲告诉记者。如果车辆被扣留后,车主提车遇到需要先交纳停车费才能放车的情况时,可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帮助。

半岛客户端记者 尹彦鑫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