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7月1日起施行 补办身份证可异地受理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bbjz 发布时间:2016-07-01 08:58
身份证在外地丢失可以异地挂失申报、应急预案制定不得“走过场”、网络支付开始实名制、保健食品实施注册备案……这个7月,一批关系你我的新规开始施行,哪一条你最关心?
身份证异地受理启动
从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将历年积累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对收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
按照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要扎实推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信息核查服务。对于系统上线前先行受理的挂失申报信息,要认真梳理并尽快录入系统;对所有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录入不诚信人员黑名单。挂失申报信息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统一汇集后,将尽快同步给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网络支付实名制管理
7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根据办法,7月1日之前,各支付机构实名率需满足95%。届时未进行实名登记的,网络支付将受限。
支付账户将按照三类支付账户分级管理。Ⅰ类账户只需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其中,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交易规定的限额较低;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有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
办法还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
此外,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
严控保健食品宣传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7月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企业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有明确的材料表明,监管部门对企业可进行备案管理监督。
新办法明确,备案主体要求是必须是生产企业,不允许保健品贴牌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办法还规定,保健品注册审评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必须要由国家食药监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应急预案不得“走过场”
新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剑指应急预案流于形式的问题。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的,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