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强卖车险强办挂牌都属违法
根据汽车类投诉情况分析,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强制交易行为,最为常见的是强制消费者购买车辆商业保险、强制为消费者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服务、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品等行为。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这些强制交易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不在4S店保养不等于脱离保修
汽车经营方还经常以各种原由不履行“三包责任”义务,主要包括“不在指定的维修站进行保养、检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应免费更换变成免费修理”等侵权行为。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补充说明:“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期内,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也就是说,脱离保养不等于脱离保修。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
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不平等合同侵权花样多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汽车销售商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形式多样:
一、“将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造成的延期交车情形,列入不可抗力条款范畴”。经销商将“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作为不可抗力情形,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条款。
二、“在签订合同后,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税费调整和车辆生产厂商调整零售价格,卖方有权变更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根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购车人不得向卖方提出退车要求”。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出现一方迟延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如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四、“购车人对车辆私自进行改装或加装附件,发生故障由购车人自行负责,由卖方承担的‘三包’责任,自购车人改装或加装附件之日自动终止”。根据相关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卖方将“加装附件”也作为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无论“加装附件”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作为免除三包责任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五、“交车前,卖方有权对车辆存在的由于运输或生产厂商原因造成的外观瑕疵或轻微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对车前预检及修理工作无须取得购车人同意,也无须向购车人特别披露”。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规定。
这4种二手车不要买
随着青岛市二手车迁入政策放开,2017年青岛二手车交易量突破18万辆,较上年增长20%,市工商局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处处长田磊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过程中,有4种二手车不要买:
1、手续不全的二手车不能买。一辆手续全的二手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购买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有效的保险单;真实有效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上应该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带牌车不能买。据了解,所谓“带牌车”,是指在交易时,双方为了省事,车辆不过户就直接带着车牌买卖。不办理过户,购买了带牌车,如果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或者车辆被盗,由于车辆所有权不属交易后的购买人,保险公司将不受理保险,同时也无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3、疑问车不能买。在选购时,如果发现车辆是事故车、泡过水车、火灾车或翻新车辆不要买。一般情况下,受损较严重的事故车,车身骨架和主要部件都难以恢复到原厂状况,再次磕碰时也很容易变形。涉水车在泡水后,电气设备会呈现毛病。火灾车、翻新车的问题就更严重了,这些车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安全隐患。
4、套牌车不能买。套牌车就是俗称的黑车。辨别套牌车的最直接办法是,查看手续和车身的VIN辨认代码,假如发现不一致或者有从头打印的痕迹,那很可能就是套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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