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0日讯 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全市8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惠及全市4.2万余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执行时间自今年8月1日起。
提标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626元、2264元、2134元;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解放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320元、2310元、23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提高幅度为10%。
据了解,此次提标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青岛市第2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30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蔺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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