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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新规5月9日起实施 明确实行“认房认贷”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20-04-09 11:34

原标题:岛城公积金新规5月9日起实施,新办法明确实行“认房认贷”

半岛记者 于红靓

4月8日,半岛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重新制定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施行。新的管理办法落实了相关部门“认房认贷”的政策规定,规范调整了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相关政策,优化完善了贷款程序、申贷资料等流程制度,同时进一步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

新的管理办法明确实行“认房认贷”,《个贷办法》修订后,申请岛城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本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房贷方面,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优化贷款程序。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

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此外,记者了解到《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通知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取时间及金额、申请材料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支持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凡是岛城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扣除政府奖补资金),一次性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凡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扣除政府奖补资金),一次性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建设费用。

解读丨公积金新规实施后如何认定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岛城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岛城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二、申贷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此次贷款新政,贷款额度相关政策有较大调整,主要是在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的同时,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统一贷款政策标准,保障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

(一)最高贷款额度。统一岛城最高贷款额度政策,不再执行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按照岛城现行双缴存职工最高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6万元的额度标准执行。同时,缴存余额倍数按照经济适用房20倍、其他类型住房15倍的标准执行。

(二)首付款比例。实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30%的现行规定,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同时与房龄挂钩,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方式未作调整,仍按照不高于按还贷能力、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比例(首付款)以及岛城最高贷款额度四项计算确定。贷款额度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配偶同时符合申贷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四)还贷能力。根据申贷职工(含参与申贷的配偶,下同)的缴存(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额度计算年限三项计算确定,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30%,“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最长不超过30年。

(五)缴存余额倍数。按照申贷职工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相应按20倍、1万元计算。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0倍缴存余额倍数规定。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