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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生育新政!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23-12-12 19:55

近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青岛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青岛将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将幼儿园教育之前的托育教育纳入规划之中,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600元补助。

新建扩建幼儿园同步规划配套开设托班

根据通知规定,青岛将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依法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对于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的家庭来说,若等到孩子3岁才能送幼儿园,3岁前的家庭养育压力非常大。

新规提出优化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布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整体解决方案。按规定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每千常住人口10个托位标准统筹落实,已建成、在建居住区按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完善。按规定建设市、区(市)综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措施。推动新建、扩建幼儿园同步规划配套开设托班。落实托幼一体化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通过备案的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增设的托班、托育服务机构,参照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给予补助。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税费减免、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社保补贴、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水平评价机制。推动托育产教研结合。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地方托育服务品牌。

发展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鼓励区(市)加大支持力度,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医育结合的养育照护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家庭托育服务。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

三孩保育费每人每月补助不少于600元

在加大托幼服务机构建设的同时,新规也进一步降低了多孩家庭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在降低生育成本方面,研究建立生育补助制度。落实生育子女夫妻休假政策、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女职工生育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标准提高到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该标准的据实结算。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顺产、难产、剖宫产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部分据实结算。鼓励区(市)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家庭予以补助。按规定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

在降低养育成本方面,落实普惠性托位保育费补助,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600元补助,其中机构和托育家庭各补助50%。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探索制定差异化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措施。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时,按政策予以优惠;无自有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加大对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在降低教育成本方面,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大力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开展延时托管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减免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保障其进入普惠性幼儿园。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政策,推动集团化办学、新校高位发展、初中强校提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提供。落实“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

持续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新规在为生育多孩家庭提供各种利好的同时,也强调要持续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护理假政策。

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

健全扶助关怀机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计划生育公益金、人口关爱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