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26日讯 王女士常年为龙大肉食供猪,之前双方多次合作都非常顺利。然而,在2018年9月,龙大肉食的唐先生来找王女士购买毛猪时,一头猪从唐先生的运输车上跳下,将王女士砸伤,经诊断为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龙大肉食的工作人员疏忽未关闭栅栏,导致猪从车上跳下,将原告砸伤,故被告龙大肉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判决龙大肉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王女士称,龙大肉食的唐先生来购买毛猪时,自己与对方约定由唐先生负责从自己的猪圈里抓猪,每抓一头自己付给对方10元。唐先生在将猪陆续赶往其运输车辆上时,一头猪从运输车上跳下,把自己砸伤。经过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生诊断为股骨骨折,共住院治疗16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但龙大肉食并不认可王女士所述情况,表示公司没有收到王女士所说的抓猪的170元。而且,事故发生时,猪并非从公司的运输车上跳下来,而是在王女士将猪赶往装卸区域时冲出,在运输车辆前将王女士撞伤,龙大肉食对本次事故并没有过失。
当天负责收猪的唐先生辩称,当时自己按时来到收购地点,将车停好,王女士将自己家的毛猪赶出。当时,唐先生负责毛猪装卸,事先约定是由自己往车上装,而王女士在自家猪圈范围内赶猪,并未在装卸区域内。在看到王女士摔倒在地时唐先生也曾上千询问,当时王女士称自己没事。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提交了证据。其中,在王女士丈夫与唐先生的通话中,唐先生认可事发时猪已经装车,猪从有护栏一面跳下来,但并没有导致王女士受伤。除此,在一份王女士律师与唐先生的通话录音中,唐先生也认可从王女士处收猪时每头猪收取了10元的事实,也认可猪被赶到车上后又跳下将王女士砸伤,并表示此事可以通过保险处理。
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龙大肉食到王女士处拉猪,猪已经被赶到龙大肉食的车上。该猪是动产,所有权已转移给被告龙大肉食,公司随即产生了管理义务。因龙大肉食工作人员疏忽未关闭栅栏,导致猪从车上跳下,将王女士砸伤,故龙大肉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酌定90%的责任为宜。而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养猪,应该预见赶猪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意外,但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主动靠近装猪车辆,导致自己被猪砸伤,具有一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酌定10%的责任为宜。
综上,平度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龙大肉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同时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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