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著名化妆品品牌“资生堂”在中国市场推出一款名为“樱花调色精华”的新品,由演员刘亦菲代言。
中新经纬记者在其官方看到,产品宣传中资生堂突出强调“7天见证嫩白樱花肌”“见证7日焕白”“7天美白”等卖点。对此,某电商平台上多位消费者表示,“用了半个月了,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点失望”“精华一点没用,长痘部位反而更加红肿了”“用了一瓶没什么效果”。
7天究竟能否实现美白
资生堂官网显示,“樱花调色精华”采用高浓度4MSK美白技术,可深入肌肤,多层去黑,有效去除黄色,退暗沉;采用染井吉野樱复合珍萃肌源抑黑,萃取樱花强大的焕白力,源头抑制黑色素生成。并在产品宣传中,突出强调“7天见证嫩白樱花肌”“见证7日焕白”“7天美白”等卖点。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广告文案中若采用具体语言描述,例如“7天美白”“两周淡纹”之类的宣传,将会构成《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中的虚假宣传。
对此,资生堂方面曾对媒体表示,根据广告法第11条的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资生堂使用的“7天美白”数据是以正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为依据的,也按照法律规定,在宣传页面标明了该数据的来源,让消费者了解到这个数据是在怎样情况下获得以及其使用效果如何。
中新经纬记者仔细查看了资生堂官网的上述广告宣传图片,在其中一张广告图的最下方看到一行“不起眼的”小字:测试结果出自第三方机构,随机选取96名35-55岁亚洲女性,连续使用光透耀白祛斑焕颜精华液7天后的自我评估实验报告,实际使用效果因人而异。由于字体太小,仅能看到一排黑点,无法完全辨识。
“化妆品的宣传用语如果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或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绝对化词意、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等都可能会构成虚假宣传。但化妆品不是医药用品,化妆品广告宣传的淡纹、祛痘、美白等效果,因使用方法、个人体质、生活习惯的不同从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李亚看来,广告文案采用的一些具体语言描述如果介于《广告法》的灰色地带,市场监察部门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可能也有一定的难度。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对于化妆品中出现的有关使用效果的宣传,界定其是否为“虚假宣传”的主要依据是看其是否虚构或者夸大化妆品性能。他说,“在广告中,在使用诸如‘7天变白’、‘两周淡纹’等宣传语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注明具体来源。否则,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化妆品成虚假宣传重灾区?
近年来,化妆品公司为了推广产品,推出了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其中不乏因违规宣传而遭到市场监督部门处罚的案例。
2019年11月26日,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因在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欧莱雅”专柜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法国碧欧泉8天、肌肤犹如新生愈颜、弹润、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颜力、奇迹水肌底精华露、无论年龄,无论肌肤状态、8天肌肤犹如新生、明星达人挚爱之选、众人见证8天奇迹、肌肤问题一并解决、68800人已经见证奇迹水带来的肌肤新生……”等用语,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被判罚20万元。
2018年,上海纽顿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医学级玻尿酸含量5%的爽肤水”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同年,重庆予然茹植生物科技在网店称其滋养液产品可增长毛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2016年,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投放电视广告推销其化妆品“晒美白”,被工商部门认为其广告构成虚假宣传,罚款110万元。
2014年,法国欧舒丹因有两款产品的广告宣传有纤体功效,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处以45万美元的惩罚;同年,雅诗兰黛旗下倩碧的Repairwear Laser焕妍活力系列产品,因广告宣传语误导消费者,被意大利监管部门处罚40万欧元。
关于虚假宣传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均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
“化妆品广告的违法成本相对比较低。按照《广告法》,一般情况下,针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是广告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是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指出,这两个罚款无论按哪个标准,通常情况下,罚款金额并不会很高,这就导致部分化妆品销售企业为了更多的追求销售利润,通过违法广告、虚假广告进行宣传。
孟博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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