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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建筑外立面最高罚10万 青岛3月15日起施行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20-03-10 12:35

原标题:《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建筑外立面是构成城市空间景观的主要元素,具有传承城市历史风貌,展现城市文化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环境品质、打造建筑精品工程,推进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精细化、法制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要求,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和城市风貌,确定基本空间形态及保护控制线,划定风貌管控区域,明确特色街区的规划布局,强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统管控。在规划编制层面建立起建筑外立面设计的宏观-中观-微观的控制体系及传导机制,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塑造城市整体特色和风格。

在新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面,《办法》提出,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技术要求以及整洁、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延续城市历史风貌,体现时代精神,注重文化内涵,提升建筑品质。

在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方面,《办法》要求,实施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的完整性,造型、材料、色调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应当严格按照历史文化保护、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进行设计。对实施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原则上不得破坏原貌。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外保温改造致使原外墙施工工艺无法表现的,宜按照近似效果进行设计、施工,附属设施设置要符合《办法》的相关要求。

在建筑外立面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确需变更原有色彩的,选用的色谱和色彩搭配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街景要求。墙面、屋顶、装饰构件出现破损、脱落、裂痕的,应当及时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管理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办法》还对相关责任进行了明晰。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色彩,影响建筑整体功能或者整体外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李德银)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