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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发布新规 样板房要与交付房保持一致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20-01-20 08:41

原标题:我市发布通知要求样板房要与交付房保持一致

1月1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建筑装修要一体化设计

根据征求意见稿,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装饰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业。征求意见稿要求,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必须明确实施装修的楼号、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此外,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装修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一并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装修材料品牌型号等应公示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 (包含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如发生变更,不能低于原约定产品的品质和档次,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对变更情况进行公告。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等产品标识,进场的装饰材料和部品部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应当在合同附件中明确房屋装饰装修内容、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重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约定。

样板房要与交付房一个样

在样板房建设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交付标准在实体房源或销售区域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同一项目中,户型、装修档次和装修风格相同的房源,其套数排序在前3位或占比达20%及以上的,在该房源预售前,应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交付标准和施工质量,与实际交付保持一致。交付样板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保留时间自全部交付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采取公证的方式将样板房的详细情况予以保留。

预售合同签订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购房者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服务,逐一与购房者书面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同时书面约定交付时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并作为合同附件。对未制作交付样板的非标准户型,应向购房者书面确认与标准样板房的差异之处。

预售的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引入准业主观摩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邀请购房者现场观摩。采取工地开放日形式的,工地开放日不得少于2次,工地开放日邀请购房者代表不少于已预售户数的5%。 (记者 吴帅)

【编辑:大顺】